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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尊重科学、尊重事实,组织各方协同配合,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。为此,坚持公正、立、自主的原则。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立运行的经济主体,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,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、责、利关系的基础上,协调双方的一致性。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,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,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,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。
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。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,依赖于业主的授权。这种权力的授予,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,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。因此,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,应与业主协商,明确相应的授权,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。据此,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,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。因此,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,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,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。
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,接受 建设单位的委托,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,并代表建设单位对 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化服务活动。 建设单位是委托监理的一方,建设单位拥有确定建设工 程的规模、标准和功能以及选择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 位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。